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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本科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2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习作为专业实践、劳动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的协同载体,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将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实现学校“全要素育人、无边界学习、高质量成长”人才培养理念的重要途径。在提升劳动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增强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和规范实习管理,确保实习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实习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经学院本科专业综合实践课程中的实习管理,具体指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有课程名称和学分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实习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专业(系、教研室)组织实施,成立如下工作小组:

组长:于永娟

副组长:张斌儒

成员:余函、谭银清、胡加、陈婷婷、叶丹婷及辅导员

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实习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实习管理与实施细则、实习方案,建好实习基地,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思想与安全纪律教育,开展过程性检查,监控实习质量,完成实习数据上报,开展院级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组织学院实习工作总结、材料归档和质量评价等工作,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条  各个专业(系、教研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本专业的质量要求,编排实习项目,制定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标、可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和支撑强度、具体实习内容、考核方式以及成绩评分标准。

 (二)遴选和培训指导教师。

 (三)做好实习过程质量监管,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总结实习工作,并送学院归档。

 (四)吸收专业发展和教学改革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实习内容,持续提高实习质量。

 (五)鼓励经济统计学、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等专业根据实习单位实际需求,凝练多专业知识交叉融合的实习项目,开展综合性、研究性实习教学。

条  实习指导教师依据《长江师范学院实习指导教师职责》(附件1)开展工作,实习学生遵守《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实习守则》(附件2)。

第三章组织实施

条  实习形式

 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方式,部分专业因专业性质、实习单位等原因可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结合的方式。各专业集中实习的学生人数比例不得低于50%学校不计算分散实习工作量,且不划拨实习经费。

条  实习计划

 (一)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实习大纲要求,确定并联系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的实习计划。

 (二)实习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变动。特殊情况需改动的,须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在实习开始前两周内将修改后的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

 (三)分散实习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条  实习准备

 (一)确定实习单位及实习计划后,学院应提前将实习大纲等资料送实习单位,便于接收单位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二)教学单位对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动员与培训,包括:安全教育、劳动教育,宣布实习纪律、实习相关事项及要求等,使师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等。组织学生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学院统一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保险。

第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安排

 (一)学院和实习单位均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及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应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管理)人员担任。学院配备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

 (二)学院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实习大纲要求,有明确的校外实习指导人员。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及学生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指导并检查学生实习开展情况,学生应定期汇报实习进展。

第十条  实习过程管理

 指导教师以身作则,坚守实习教学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学院应开展对实习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了解并解决存在问题,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条  总结交流

 实习结束后,学院及时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组织参加实习的师生开展经验交流与总结。

第十条  材料归档

 (一)实习结束两周内,学院需做好各类材料归档工作,并提交《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实习总结报告》至教务处。

 (二)学院指派教学秘书负责实习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妥善保管。鼓励对各类材料进行数字化存储。

第四章  考核评优

第十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院应制定实习大纲,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开展多样化、全过程、生成性考核评价,客观、全面、公正地考核学生实习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二)鼓励以实习共同体为评价主体,以学生自评与互评、小组评定、校内指导教师评定、校外指导老师评定等结合的方式,对学生专业知识应用与创新、劳动技能与能力、职业素质与信念等多个维度的学习状态、能力、成果及获得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生实习成绩应由过程成绩和结果成绩构成,其中过程成绩不得低于总成绩的60%,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总成绩按《长江师范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2331号)执行。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习成绩以不合格记:

 1.学生在实习期间,缺席时间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含病事假)。

 2.未请假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

 3.不服从实习单位安排,未完成实习工作任务的。

 4.违反纪律且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无补考,须参加重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六)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鉴定后的国(境)外实践项目和国际组织实习实训项目,实习时长在10周及以上的,可替换毕业实习学分。实习成绩由学院根据组织机构和实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鉴定意见、学生总结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评优评奖

 (一)评优范围。在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学单位中评选优秀实习生、实习先进工作者和实习工作先进单位。

 (三)评选指标。优秀实习生、实习先进工作者的评优比例一致,实习时长为10周及以上的教学单位按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分散实习的学生不参加校级评优。实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总数的20%

 (四)评选时间。学院在实习总结后,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生、实习先进工作者,报送实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材料,学校集中在每年6月进行表彰。每个年级只表彰一次。

 (五)评选方式

 1.学院组织的集中实习,由学院综合评定,根据指标推荐优秀实习生、实习先进工作者,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2.学校组织的实习、顶岗实习等,由实习生提出申请,经实习单位评定、学院推荐后,教务处审核确定。

 3.实习工作先进单位。由学院申请,教务处根据巡查情况、学院自荐材料和评选指标审核确定。

 (六)评选结果。学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被评选为优秀实习生、实习先进工作者的,学校将进行表彰。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十条  质量监督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自身指导职责,学生应遵守实习守则。

 (二)学院负责本单位实习工作的过程监管,强化实习动员、安全教育、过程指导、实习总结等节点的质量把控。

第十 条  持续改进

 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各个专业(系、教研室)组织开展实习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完成质量分析报告,并对存在问题持续改进。

第十条  经费投入

 实习经费由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按照经费标准统一划拨到学院包干使用。学院应、需加大实习经费投入,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作为学校拨款的补充。学院应在实习经费中单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酬,与年度其他工作量绩效中的实习指导经费部分共同保障实习指导教师基本权益,确保实习质量。

十九条  基地建设

 学院要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共享型实习基地。鼓励产业学院采取引企入教、引企驻校等多种方式,与合作企业共建集见习、研习、实习、培训、服务、就业一体化的大型实训平台和实习基地。

 持续提升实习基地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高水平实习基地示范引领作用,以市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财经学院承担。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实习实训教学无法正常开展的,需经学校批准,学院可适当调整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学时学分,或通过其他方式替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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