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已通过广泛征求院部意见、教务处处务会讨论、教学委员会课程与教材建设分会审议、主管校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年2月15日
2024年2月16日印发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提升课程考核质量,根据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课程指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课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机制。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以闭卷笔试形式考核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核心课中的部分课程的考核(称校考);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教学任务中除校考外其它课程的考核(称院考),院考课程由开课单位主考。
第五条教学单位应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教学的领导应督促并落实命题、考核、监考、阅卷、保密、归档等课程考核工作。分管学生的领导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
第六条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实验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课程考核环节分为终结考核和过程考核。终结考核是指期末或课程结束后的集中考核;过程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成绩占比30%-70%,通过课前课后、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理论与实践、应用与创新等多个维度的学习状态、能力、成果及获得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课程终结性考核组织形式分为集中考核和分散考核:集中考核指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核,主要是以闭卷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分散考核:指课程教学结束时由开课单位或任课教师组织实施的课程考核,主要是考查课程和以非闭卷笔试形式考核的考核课程,开课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在教务系统中编排完成,以便教务处安排人员检查和巡视。
第九条需要提前或推迟考核的课程、期中结束教学任务的课程,开课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由开课单位按申请的时间织考核。
第十条在线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方式,可选择可信度高且安全的考试平台进行在线考试,也可以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线上考核必须保证考试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保证考核公平。开课单位要严格把控平台选择和具体实施,并按归档要求以电子资料形式保存好考核材料,以便查证。
第十一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改革。开课前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课程考核的具体考核改革方案,经教研室或系初审,报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命题与审核
第十二条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命题,可以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以实行教考分离。命题应当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对应的课程目标,并做到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的权重分布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基本一致;其中论述题、综合题、辨析题等主观题型的分值应占有较大比例,重点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试卷形式考核课程组卷。每门课程应当编制知识单元、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套试卷的总分一般为100分;A、B两套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30%;与上一年级的试卷重复率不超过30%。每套试卷一般应有五个及以上的题型,分值分布合理;每个大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试卷格式参照教务处提共的试卷模板。
第十四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一)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做到答题标准唯一;
(二)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题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得分点,禁止使用“略”等模糊字词。
第十五条非试卷形式考核。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目标设计考核方案,要明确考核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方法、科学合理的成绩评定细则。注意事项:
(一)非闭卷笔试形式考核原则上应使用学校统一的课程考核专用答题册。
(二)考核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质量及效果分析(与试卷考核相同)。
第十六条命题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命题内容的表述整体统一,符合专业常规表述规范和相关学科学术语言习惯,数据、数量单位和相关符号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避免容易造成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表述。
(二)执行同一大纲的课程由多个教师任课的,应统一要求、统一过程性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期末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第十七条审核。审核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侧重审核所命试题与课程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的契合情况。
(一)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实行三审制,首先是专家结合教学大纲对试题内容、题型结构、试题难度、试题容量、知识点覆盖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进行审核,其次是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对试卷的规范进行审核,包括分值的分布、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格式等,再次由教学院长根据前二审的结果确定试卷的使用。
(二)考核方案的审核:专家对考核的内容及方式方法与课程教学目标的契合度进行审核,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对方案的合理性、全面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教学院长根据前二审结果确定方案的使用。
第四章 考 务
第十八条期末课程集中考核时间安排在教学日历规定的考试周内。课程考核工作安排具体要求:
(一)课程集中考核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每堂考试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命题教师要注明;考核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中途休息。课程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由教务处协助完成。
(二)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安排院考课程的考核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
(三)课程考核均要安排单人单座。每一考室一般安排30人左右,最多不能超过60人。
(四)每一个考室设主监考1名,副监考1-2名。一般45人及以下的考室设2名监考人员;45人以上的考室设2-3名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监考人员选派。监考人员从在编在岗人员中派出。校考课程的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参考学生人数派出,教务处统一安排;院考课程的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排定的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书面申请,经选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选派单位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
第二十条学生严格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场纪律》(附件1)要求参加考试。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的最终试题,由学校授权的教学管理人员从A、B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不得指定。
第二十二条试卷由开课单位在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或学校文印室印制,并要求印制单位签定试卷印制质量、安全保密承诺书。试卷印制数量每个考场在参考人数基础上加2份,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册。
第二十三条校考课程的试卷统一存放在学校保密室,院考课程的试卷由开课单位存放在保密柜中。
第二十四条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含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泄漏,须立即采取停止考核、更换试题、延期考核等措施,并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监 考
第二十五条主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副监考人员到指定的考场组织学生入场和考场清理。考核结束后要认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考场记录表》,并如实记录本场考试的情况,有违纪作弊情况要按相关流程处理并收集好所有证据。
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佩带监考证,严格按《长江师范学院教学考试监考工作规范》(附件2)要求监考。
第二十七条督考。课程考核期间学校派出教学督导到各院部及考场督考,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原则上一个督导督考2-3个学院,考场所在的每一栋教学楼派出一名督导对本栋楼所有考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考。集中考试期间学校派出相关人员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各学生所在学院要组成巡视小组,对本院学生参加的考试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必须佩带巡视证,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巡视现场,严格按《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试巡视工作规范》(附件3)要求巡视。
第二十九条巡视结束后,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巡视记录表》,校级巡考人员送交教务处存查,学院巡考人员交院部保存。
第八章阅卷、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三十条阅卷应有据可依、客观公正。客观题阅卷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准确判分;简答题、论述题等试题的评阅应依据评分标准,做到给分有据,扣分合理。分数一经判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改动,阅卷人应在改动处附近署名生效。
第三十一条阅卷标记。一律用红墨水钢笔或红芯圆珠笔评阅,正确答案记“√”,答案全错记“×”,不全对的答案在答案错误部分的下面划“ ”,对未答题目记“0”。
第三十二条阅卷记分。卷首登记总分,卷内每道大题和小题都应在题首处给出得分。如果各大题和小题的得分有小数时,保留1位小数,合计全卷总分时作四舍五入处理,只保留整数。数字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按《长江师范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23〕31号)》执行。
第九章 效果分析与反馈
第三十四条阅卷结束后,认真进行考核质量与效果分析,综合分析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着重分析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与课程目标的吻合度、学生学习效果与课程要求的差距、教学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教学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形成完整的考核信息反馈机制。任课教师把课程考核分析结果在下学期第一周前反馈给参考学生所在学院,主要内容包括课程考试的通过率、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存在的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个性问题、学生还需要课后自身解决的问题。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利用班会组织参考学生分析讨论。
第十章 考核材料的装订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课程考核档案是指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答卷)、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评阅后的试卷(答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单位按要求整理存档。
第三十七条课程考核档案按教学班或自然班采用盒装或袋装。封面应与试卷袋上的内容相同。目录与装袋内容和先后顺序一致。鼓励学院以数字化方式存贮所有考核材料。装袋内容和顺序为:
空白试卷或课程考核方案、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试卷审核表
考场记录表与学生签名表
成绩记载表(含过程性考核的成绩记录)
考核质量和效果分析材料(试卷分析表、非试卷考核结果分析)
学生答卷
注:归档内容根据课程实际考核方式调整,每一类资料订在一起。
(一)归档时间为“下学期”第四周周末以前。
(二)由开课单位存档。
(三)保存到学生毕业后1年。
第十一章补考、缓考、免修免考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补考。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一次补考,但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得申请补考,可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申请参加重修。课程补考不得申请缓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行课前。
第四十条缓考。学生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申请缓考,考后不受理缓考申请;申请缓考的学生,随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考试,缓考不合格课程不得申请补考。
第四十一条免修免考。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役两年及以上的退役学生,持退出现役证明,可在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体育课程修读之前,申请课程免修免考,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课程考核目标达成分析按《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长师院发〔2021〕111号)》执行。其分析材料与课程考核材料一起归档。
第四十三条课程考核各环节的执行标准参照附件4《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环节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凡与本规定有冲突时,以上位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规范(长师院教〔2016〕14号)》作废。
附件:1.《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场纪律》
2.《长江师范学院教学考试监考工作规范》
3.《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试巡视工作规范》
4.《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环节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