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树立优秀大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在校学生崇尚科学、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更好地推动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我院在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二)参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学均可参选。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本年级同专业前30%,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院级以上荣誉称号,至少获得一次三等以上(含三等)专业学习奖学金。
(三)选拔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1) 积极带头签约,并响应祖国号召,愿意去西部地区或基层工作。
(2) 考研及考公务员上线者。
(3) 毕业年级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4) 获省(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5)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大赛或其它竞赛省(市)级比赛一等奖以上、国赛三等奖以上获奖者。
(6)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者。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2.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及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2名)组成的推荐小组,对毕业年级学生申报优秀毕业生情况进行审核、推荐,提出各专业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
3.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对各专业推荐的申报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4.优秀毕业生由学院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进行表彰,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5.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律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6.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评选过程中,各专业班级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注意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四、本办法由财经学院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