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经学院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是学生学习、生活与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各级学生干部要在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认真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工作能力强、自控能力强;思想觉悟高、工作热情高、群众威信高。服从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有热情、肯吃苦、工作主动、甘于奉献;团结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学习成绩应在本年级及专业中等以上。
第七条 有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意识,工作上善于独立思考,有独到的见解;有宏观驾驭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相关计划、方案、总结等,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各项工作。
第八条 身心健康,仪表得体,朝气蓬勃,有良好的大学生风貌。
第三章 选拨程序
第九条 院学生会及学生会各部门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1、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任职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报名时须递交申请表,或由团组织择优推荐,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分别组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应学生干部的选拔工作。
2、审查。由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及组织推荐的同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初步确定为候选人。
3、考核。包括笔试、面试和民主考核三部分。笔试、面试部分总成绩为80分,民主考核成绩20分。
第十条 班级干部(班委会、团支部)的选拔:班级干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位、职数进行配备,在符合学生干部标准的条件下,通过自荐或由班级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由年级辅导员审定后,将结果上报学院团总支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换届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任期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可参加新一轮岗位竞聘。换届于每学年度末或下个学年度初前完成(每年6月—9月)。
第十二条 班级干部(班委会、团支部)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届中考核即学期期末考评,换届考核即年度综合考评。任期未达一年(或连续两个学期)者,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届中考评结果作为学生干部入党及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具备优先推荐资格。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者,应列入下一年度学生党员发展对象之内并重点培养。
第六章 学生干部培训与教育
第十五条 团委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多渠道、全方位搭建平台,目的在于将其培养成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品学兼优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团委要按步骤、有计划、分批次,通过集中培训、专项教育、个别培养等方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和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与教育计划,原则上应涵盖理论教育、分类引导、素质拓展计划三大方面。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奖励措施
1、团委要有计划、按党员标准把优秀的学生干部优先输送到各级学生党支部,推荐入党。
2、在奖学金评定及综合测评中,学生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3、优秀学生干部毕业就业时,可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违纪惩罚措施。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免职和撤职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经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