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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6-10浏览次数:2607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及《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长师院学发〔201215号)要求,财经学院结合学院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学院书记、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团书记

成  员:办公室主任、专兼职辅导员、有关团学干部

二、适用对象:

财经学院全体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升本同学因成绩评定标准不一,只能参加入学当年助学金评定,入学当学期奖学金评定暂不参加)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100分)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10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被简报或周报表通报,没有受过校、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10)

3)思想素质好,表现突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模范带头作用强;(优:10分,良:8分,中:6)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按照智育成绩排名位于全班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综合考评成绩也必须位于全班前20%;(第一名:15分;第二、三名:13分;其他名次:11分)

5)个人在校期间获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励;(10分)

2、其他条件:

6)在校期间无补考;(10分)

7)社会实践能力突出,多次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获取荣誉证书;(优:12分,良:10分,中:8)

8)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优:10分,良:8分,中:6)

9)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能力强。(优:13分,良:11分,中:8)

3、评定办法:

学生个人申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本着在申请者中进行“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定人选按分值多少进行排名。在同等条件下,获取荣誉证书,有较高级别的荣誉证书者优先;荣誉证书级别相同,以获取次数来计算。分数相同者以智育成绩在班上的排名先后选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行基本条件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办法如下: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均获等级奖学金;

3上一学年无补考;

4)各方面表现均较突出,在同学中模范带头作用强;多次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5)品学兼优,自立自强;

6)无任何形式的学院通报及其以上处分;

7)家庭经济困难。

2、量化细则:

(1)遵守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获取荣誉证书;在校期间表现积极活跃,综合素质高(10%);

该项成绩以全体同学测评情况和辅导员考核情况汇总计分(同学测评占60%;辅导员及学生干部测评占40%)。该项共分五个档次,即: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较差(50分)、差(20分)。

2)上一学年的综合评估平均成绩(65%);

3)家庭经济状况(25%;

家庭经济状况以各班全体同学集体测评情况计分。该项共分三个档次,即:特别贫困90-100分(由辅导员考评)比较贫困60-80分(由班级考评),一般贫困50分。

(4)计分方式:以上三项量化的最后得分之和即为各申请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各班所分名额将得分情况进行排序,评出最后的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励志奖学金资格:

  1. 受到院级及以上通报批评者;

  2.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理者;

  3. 校内外私自租房者;

  4. 多次无故缺席要求参加的各种活动、集会、升旗仪式等;

  5. 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3、评定办法:

学院按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名额根据年级人数及班级人数及表现下拨给各班。学生个人申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本着在申请者中进行“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定人选。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评定办法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评估本年度内无补考(不包含公共选修课);如有极个别特别贫困者或对学校及学院有特殊贡献者,如有一科补考,原则上可以参评;

3)家庭经济困难;

4)多次参加班级及学院的活动,班级活动无缺席。

2、量化细则:

1)遵守学校各项校规校级,在校期间表现较好(10%);

该项成绩以各班全体同学集体测评情况计分。该项共分五个档次,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较差50分);差(20分)

2)上一学年的综合评估成绩(55%);

3)家庭经济状况(35%;

家庭经济状况以各班全体同学集体测评情况计分。该项共分三个档次,即:特别贫困90-100分比较贫困60-80分,一般贫困50分。

4)加减分

 ①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农村贫困户证》、《低保证》加3分,有《残疾证》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除这三个证外,其余贫困证明一律不算;

5)计分方式:以上几项的最后得分之和即为各申请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各班所分名额将得分情况进行排序,按得分评出一二三等助学金。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助学金资格:

 ①受到本院周报表上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纪通报者;

 ②两次以上(含两次)宿管中心违纪通报者;

 ③一次学校校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④校内外私自租房者;

 ⑤缺席要求参加的各种活动、集会、升旗仪式等两次及其以上者。

 ⑥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⑦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理者。

3、评定方法:同上

三、时间安排

每学年秋期第一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汇总交辅导员处。

四、注意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2.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特殊情况困难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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